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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專門機關,受市委和省紀委的雙重領導;福州市監察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受市政府和省監察廳的領導。市紀委、市監察局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的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省紀委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紀委、市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監察廳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三)負責檢查并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有關條例或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并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五)負責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七)調查全市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中的有關問題,擬定相應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八)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帶普遍、傾向性的問題,起草行政監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規定,并負責監督實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九)履行市政府糾風辦職責,指導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并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十)會同市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審核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和監察局(室)領導干部人選;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各部門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干部職務的任免;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的培訓工作。(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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