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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廳受省政府、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各市、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部署全省公安工作,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二)掌握可能危害社會安定穩定和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組織實施并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四)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和門樓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外事工作。(六)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安隊伍的建設。(八)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省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九)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等的管理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省監所建設。(十)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工作,以及承辦省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以及承辦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協調處置恐怖事件、突發性群體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承辦省反恐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處置突發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四)組織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十五)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十六)負責指導全省民用機場航空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長樂國際機場航空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十七)領導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部隊、邊防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十八)指導全省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并指導、管理全省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十九)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和較大的違紀案件。(二十)指導和管理鐵路、交通、森林、海關部門公安處(局)的業務工作。(二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公安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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