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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預期目標、政策建議;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專項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牽頭推進全市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綜合配套改革,擬訂并組織實施行動計劃和年度計劃,研究重大先行先試政策;參與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問題;指導行業協會、市場中介機構的改革和發展;研究提出推動非公經濟發展和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政策。(四)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政府投資(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等)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資金的使用,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和后評價的管理與協調,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開展市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庫的建立、維護、管理;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初審上報屬于國家、省級審批、核準權限的建設項目;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活動;負責指導工程咨詢行業發展。(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相關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擬訂全市總部經濟發展思路、規劃布局和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六)負責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同城化發展,落實相關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空間規劃體系建設;會同有關方面研究編制新城開發建設、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發展建設規劃;銜接、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促進島內外一體化發展。(七)研究提出全市間接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以及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參與全市對外招商項目推介,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加快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體系規劃、實施計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促進我市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以及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十)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政策建議,促進可持續發展;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統籌協調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工作,研究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和重大政策。(十一)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二)負責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進行市場價格預警、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建議,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組織實施;組織我市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依法組織價格聽證;依法組織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征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負責指導價格認證中心開展涉案、涉稅物品價格的鑒證和評估;做好價格爭議調解、信息發布等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區政府的價格管理工作。(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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