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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以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二)擬訂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問題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設施,聯系民族社區,協調聯系對口幫扶民族地區相關事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各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發揮宗教界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協助各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基層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八)負責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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