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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賦予的職責,組織、領導和指揮全市公安工作。(二)負責預防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對策并組織實施。(三)依法組織實施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四)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置和查處重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危險物品、人口戶籍、居民身份證、邊防保衛、消防安全監督、公民出入境和入境我市的外國人、外籍華人。(五)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隊伍建設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六)負責來廈視察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以及重大會議和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七)依法管理所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確保監所安全。(八)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技和通信組網工作,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九)組織指導高崎國際機場區域內空防安全和廈門港區、口岸的治安工作。(十)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市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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