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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二)管理全市勞動教養工作。(三)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全市各區、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四)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的登記工作。(五)指導、管理司法鑒定工作。(六)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務工作。(七)指導、管理市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八)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九)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十一)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起草、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司法行政涉臺工作的研究;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應訴工作。(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十三)指導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并對取得法律執業資格者實施管理。(十四)監督指導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員協會、市司法鑒定人協會的工作。(十五)指導、管理、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十六)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察警銜的評定、晉級、取消等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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