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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糧食流通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和分析省內外、市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組織研究提出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管理權限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財政性資金和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投資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六)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以及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負責核準或轉報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全市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九)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指導和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企業和政府投資項目直接融資。(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一)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二)研究提出我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推動我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發展;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十三)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糧食流通、倉儲設施的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糧食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擬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管理省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十五)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復議申請;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依法負責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受委托承擔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和涉稅、涉紀財物價格認定;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監督管理及指導工作。(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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