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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泉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4〕44號)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泉委發〔2014〕14號),設立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加掛泉州市公務員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監督檢查職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指導人事代理、人才測評工作。(三)綜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負責全市人才(含外國專家)引進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政策,構建人才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四) 綜合管理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及其專項經費;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許可申請;承擔全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扶持創業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泉就業的管理工作。(六)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省、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七)統籌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八)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并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九)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指導推行集體合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標準及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一)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公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公單位人員交流調配;負責行政機關非領導職數及政府系統參公單位非領導職數的管理;負責制定全市政府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泉州)考試錄用測評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十二)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規定,擬訂或參與并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綜合管理職稱工作,負責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十三)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實施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以及退(離)休干部的有關待遇規定;負責推進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地方性津補貼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十四)貫徹落實軍轉干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編制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轉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解困和維穩工作。(十五)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懲戒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政府獎勵表彰懲戒規定,承擔以國家和省、市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市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負責市政府部門和省屬駐泉單位績效目標考評工作。(十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七)承辦市政府組成人員和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有關行政任免事宜。(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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