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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農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二)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了解掌握和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業、農村工作情況;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三)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村民籌資籌勞、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建設與發展。(四)承擔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扶貧開發規劃、政策;按分工組織、協調實施有關扶貧開發的工程和項目;協調開展社會扶貧工作;負責有芙扶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指導農村基層建設、農村工作機制創新和指導農業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并指導實施新農村(美麗鄉村)建設、農村小康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業和農村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和服務。(六)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按規定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七)牽頭研究起草和指導實施現代農業發展的政策規定,推進現代農業示范區等專項建設;擬訂井指導實施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點龍頭企業及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會同有關單位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八)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農業生嚴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承擔農業標準化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初審和監督管理。(九)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不舍林木種苗和花卉)、食用苗菌種、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不含水產飼料及其添加劑在養殖環節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舍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十一)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按規定管理中等農業教育,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與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農業系統勞模的評選和組織指導農民體育健身活動。(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不含水生動植物物種、林木資源、陸生野生動物)。(十四)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壘市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壘市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十五)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農機化促進政策;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的管理。(十六)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泉臺農業合作的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井組織實施。(十七)承擔市省內山海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指導全市山海協作工作;協調市直有關單位掛鉤幫扶工作。(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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