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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依法指導和監督縣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管所監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評價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四)按照出資人職責,依法參與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決策。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五)按照管理權限,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拔任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依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八)負責所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計生、綜治、精神文明建設等具體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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