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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參與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承擔配合省上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工作;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全省和全市經濟形勢,跟蹤分析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擬訂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名單,指導企業赴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指導推動全市非上市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融資,協調配合推進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儲備工作。(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加強全市服務業發展的綜合協調;參與擬訂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發展、結構優化的目標及措施;開展全市對內、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策劃、篩選、儲備、推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招商活動的項目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核準(審核)備案外商投資項目及審核轉報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承擔項目成果交易活動的組織參加和各項籌辦工作。(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備物資的儲備。(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科學技術、環境保護、人口、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九)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重點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擬訂年度市重點項目名單,組織編制全市重點項目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對目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檢查、督促、指導市重點項目的建設,跟蹤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牽頭協調市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指導重點項目竣工驗收,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參與市重點項目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關對策建議,組織重點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權限內價格政策、價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依法起草有關價格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十二)擬訂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范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計劃、統籌使用、數據統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十三)按照省政府定價目錄、省物價部門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十四)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復議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十六)研究提出我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推動我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十七)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健全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糧食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指導糧食產銷協作;組織實施對種糧農民實行儲備訂單糧食收購直接補貼政策;負責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工作。(十八)建立和完善市、縣兩級糧油儲備制度,組織協調各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調運和銷售計劃的實施;負責市、縣兩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監管;負責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費用、貸款的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軍糧供應保障工作;負責市區國有糧食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指導各縣(市)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九)負責受理市區并指導各縣(市)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許可;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國有糧食企業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二十)建立和完善全市糧食市場體系,負責市區并指導各縣(市)糧食倉儲設施等規劃建設;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二十一)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常態化抓好國民經濟中心建設。(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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