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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市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規定,經批準后監督實施。(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三)擬定城鄉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七)編制、審查綜合利用的市管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并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八)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河流的治理和開發,辦理跨縣(市、區)河流協調事務;在職責范圍內對全市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指導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水工作。(十一)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的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十二)指導全市水利隊伍的建設;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經工作。(十三)指導全市農村水電建設與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負責全市流域水能資源規劃、開發,推廣水電新技術和招商引資工作。(十四)承擔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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