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簡介:
三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并負責組織實施;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二)負責擬定并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按規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三)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政策措施和飲用水衛生監督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修訂、延續、變更的備案。(四)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依法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五)負責擬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加強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指導平安醫院建設。(六)負責牽頭協調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負責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健全網絡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負責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等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建設和諧醫患關系,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七)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承擔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八)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健全中醫藥服務和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擬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全面發展。(九)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按規定負責公立醫院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指導所監管的公立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十)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十一)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劃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并推動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十二)擬訂并組織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十三)擬訂并指導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完善并指導實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十四)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十五)監督檢查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指導規范執法行為,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十六)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人口文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統計、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僑的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對口支援工作。(十七)承擔市委干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委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市直部門有關干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十八)承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