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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名稱: |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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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簡介: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92號)和中共南平市委、市政府(《關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南委[2010]70號),設立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加掛“南平市物價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分析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四)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預算內投資計劃;研究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 (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牽頭擬定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定生物、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協調解決生物、創意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項目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六)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牽頭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等規劃和政策。(七)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和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全市對外招商項目推介,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工作。(八)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十)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全市性、區域性價格政策,依法起草有關價格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依法負責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及其他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復議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十二)擬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范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和征收工作;按照全省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工作。(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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