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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商務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商務部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系,促進我國商務事業發展和地區經濟發展,特就商務部特派員辦事處工作職能規定如下: 一、落實商務發展政策法規和要求。(一)檢查所聯系地區的商務主管部門、中介組織和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和國際經濟合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情況。(二)及時反映各項商務政策措施出臺或調整后,在所聯系地區的實施情況及意見。(三)監督檢查所聯系地區各項商務發展規劃、商務標準的執行情況,促進商務規劃的執行和標準體系建設工作。二、加強與所聯系地區的工作聯系和溝通。(四)加強特派員辦事處與地方黨委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海關、稅務、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工作聯系。(五)建立同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機制,研究解決地方商務發展中的問題。特派員要出席、列席當地人民政府和商務主管部門的相關會議。(六)建立特派員辦事處向所聯系地區人民政府工作通報制度。(七)協助所聯系地區做好同商務部各直屬單位、商會、協會、學會和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各項聯系合作。(八)協助相關司局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聯系、溝通和辦理工作。三、推動各項商務重點工作的開展和落實。(九)商務部在地方推動的重點工程,各特派員辦事處要作為項目管理單位參加相關工作。(十)監督檢查商務部重點工程在各地的開展情況,總結各地的經驗,及時發現、報告、排查、解決問題。(十一)了解各類中央促進資金支持地方商務發展項目情況進度,受商務部委托監督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四、認真做好為所聯系地區的服務,為地方發展辦實事。(十二)及時向商務部反映地方商務發展情況,特別是地方迫切希望商務部幫助解決的問題。(十三)積極參與和支持所聯系地區商務發展重要工作和重大項目。(十四)加強同商務部地方工作聯系機制協作組的配合,共同落實為地方辦實事。(十五)落實好我部同地方商定的具體項目和工作。(十六)建立商務政策定期宣傳工作機制,給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提供咨詢和指導。(十七)在特辦設立公共商務信息服務站點,提供公共商務信息服務。五、加強市場運行動態監測,推動市場體系建設。(十八)建立所聯系地區重要消費品及主要生產資料的市場運行動態、價格波動、儲備及進出口情況月報告制度。(十九)及時分析市場運行特點、發展趨勢和焦點問題,及時掌握和報告重大市場動態。(二十)積極推動城市商業發展規劃、國內貿易發展和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工作。(二十一)協助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打破地區封鎖,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推進商務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二十二)配合做好處理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的建設、管理、運行以及案件的跟蹤督辦工作。六、積極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二十三)各特辦要結合各自特點,為所聯系地區的區域發展服務。(二十四)加強與部機關有關司局和駐外經商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所聯系地區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幫助。(二十五)通過舉辦研討會、座談會等方式,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搭建平臺。七、協助做好展會工作。(二十六)參與商務部在所聯系地區主辦的各類展會活動,做好承辦單位與部機關的聯系協調工作。八、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二十七)簽發所聯系地區部分進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接受商務部相關單位的業務指導。九、調研和信息報送工作。(二十八)掌握所聯系地區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調查研究所聯系地區商務發展狀況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反映和分析商務重點工程在各地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二十九)及時反映地方商務發展中的突發事件和熱點、難點、焦點問題。(三十)承擔商務部及各司局布置的各項專項調研任務。十、代表商務部出席、參加有關商務活動。(三十一)受商務部或有關司局委托,出席所聯系地區有關重要商務活動,協調處理所聯系地區有關商務工作。十一、辦理商務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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