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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承擔配合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編制、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和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轉報國家、省管理權限的投資項目和中央投資項目;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管理和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以及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開展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儲備、推介工作;負責核準或轉報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七)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做好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的總量平衡與進出口計劃;負責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研究價格政策。(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并牽頭組織實施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承擔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九)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銜接生態建設、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十)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全市經濟工作規范性文件。(十一)組織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二)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落實國家和省穩定物價的各項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本級職權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十三)擬訂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銜接;引導和規范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開展農村電價整頓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征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十四)按照省政府定價目錄、省物價部門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開展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依法負責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涉案、涉紀、涉稅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價格爭議調解和縣級價格鑒定復核、裁定工作。(十五)依法查處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復議、行政復查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我市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糧食市場監測預警,依法對糧食購銷活動、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督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管。(十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負責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許可;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糧食流通創新工作,保障全市軍糧供應;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監管。(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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