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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是市政府主管民族與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為正處級。(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動態,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二)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系、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五)參與起草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指導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制定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宗教友好交往活動。(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八)負責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九)負責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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