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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11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支隊是按照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公務員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閩委編辦[2010]201號)、《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實施意見》(閩交人[2011]43號)制定的《龍巖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整合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市水路運輸管理處(市地方海事局)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職能和龍巖公路稽征處、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的人員及編制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支隊遵照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精神,遵循行業管理、行政許可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分開和“權責一致、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龍巖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的職責要求和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龍巖市交通運輸局、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的職責分工,通過組織協調、指導參與和監督檢查等方式,履行和行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等六個方面交通行政執法職責的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三大職能,履行職責范圍內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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