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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并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實施意見(辦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稽查工作。(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住房保障建設管理工作。(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市本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五)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和協調城市道路、隧道、橋梁、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環衛、城建檔案等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六)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上報;指導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和指導市本級園林綠化工作。(七)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八)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九)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動;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建材行業管理和散裝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十)承擔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十一)承擔推進全市綠色建筑、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筑企業參與港澳臺、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和修訂全市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計劃;在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指導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訊建設規劃,組織協調通訊保障工作。(十四)依法建設和監督管理全市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導監督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十五)負責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負責竣工驗收的人防地下室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全市開展人防工程平戰結合工作。依法保護人防工程財產、合理開發利用人防資源;開展人民防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十六)負責戰時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群眾進行疏散和隱蔽;組織指揮人防專業隊伍的戰斗行動,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組織群眾進行防空襲斗爭,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協同軍事部門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組織指揮及通信保障工作。(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寧德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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