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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有關價格、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及價格、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報告。(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及全市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又好又快發展的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參與安排市級預算內投資計劃;負責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指導和協調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工作;配合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發展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以及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參與全市對外招商項目推介,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八)研究提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市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十一)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二)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年度市重點項目名單,組織編制全市重點項目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對目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檢查、督促、指導市重點項目的建設,跟蹤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協調市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建設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關對策建議。(十三)擬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范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十四)按照省定價目錄、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目錄和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審核、管理和監督及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負責價格爭議調解及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及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監督管理和依法協助管理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監審。(十五)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欺詐、歧視、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復議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貫徹國家、省和市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十六)研究提出我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推動我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發展。(十七)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糧食流通、倉儲設施的建設規劃,負責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許可,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保障全市軍糧供應。(十八)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研究提出全市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市級儲備糧布局、品種結構、年度輪換計劃以及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意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市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貸款利息的監督使用。(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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