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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發〔2018〕26號),組建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省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范、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負責落實全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征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省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五)負責全省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省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省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全省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六)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省政府委托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八)負責全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負責全省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九)負責全省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制定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十)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并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十一)開展全省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省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系工作。(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省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十四)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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