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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的相關職責,對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三)組織開展全市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與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處理涉及違反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問題;負責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四)指導并協助少數民族團體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搞好日常管理和開展自養事業;負責全市民族成份的審查和更改;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民族經濟、扶貧開發、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民族地區經濟協作、對口支援等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六)指導區(市)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七)推動民族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人士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八)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加強管理,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和辦好自養事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解決或協調的事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九)廣泛聯系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負責市級宗教團體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落實宗教教職人員生活待遇工作。(十)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導幫助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十一)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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