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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2、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優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3、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調控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省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4、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杠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的實施。5、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6、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控資金的征收和管理,管理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7、負責全市投資宏觀管理和編制重大項目規劃、計劃,安排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重大建設項目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負責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概算審查;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8、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9、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10、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工作。11、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12、推進可持續性發展,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13、指導、協調并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14、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核準)或轉報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擬訂優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15、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長期發展戰略;審核和轉報全市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負責全市公路、鐵路、水運建設的綜合平衡以及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16、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審核轉報、安排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重大項目;協調全市重大項目平戰結合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17、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18、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職責,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市國有糧食企業倉儲設施;指導、協調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輪換辦法和管理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庫存情況和糧食收購、儲存環節以及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協助做好在市內的中央、省級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19、受市政府委托,對市本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資產(含剝離資產)行使經營管理和監督權;協助市財政部門做好直屬企業財務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國家、省和市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指導和監督直屬企業財務管理。20、做好黨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工作,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黨組)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在全系統貫徹執行。21、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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