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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工業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工業循環經濟、信息化、無線電管理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等有關工業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研究擬訂促進我市工業經濟、信息化、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工業領域、信息化領域、無線電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推進全市工業結構調整,組織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工業化與城鎮化聯動。(二)負責擬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強市戰略;參與制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非公有制經濟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擬訂工業領域、信息化領域行業技術規范與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運行態勢,建立全市工業經濟、非公有制經濟運行預警機制,擬訂中、長期經濟運行目標、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要素的綜合調控、緊急調度和鐵路運輸協調工作;承辦年度工業經濟目標責任考核和非公有制經濟目標責任考核。(四)負責全市企業技術改造推進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市企業技術改造投資規劃和政策,提出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意見,制定并發布全市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引導目錄;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規劃內全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組織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申報國家有關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五)負責全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制定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編制下達全市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和建設管理工作。(六)負責全市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的牽頭服務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園區、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產業園區合理布局;負責推進重點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組織實施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七)負責全市工業領域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推進工業化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循環經濟重大示范項目和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及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八)負責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融資體系建設并實施行業監管;負責制訂全市工業發展資金、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生產運行等涉及財政、信貸、稅收、保險等方面問題的協調;指導企業融資工作。(九)對國家重大工業經濟政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政策和中小企業發展鼓勵支持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督查;擬訂促進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組改造、兼并重組,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負責全市大企業大集團和龍頭骨干企業的培育工作。(十)負責對全市工業行業實施行業管理和指導工業行業安全生產,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新材料、工業節能環保、機械制造、太陽能、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加快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參與推進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指導工業、信息化、非公有制經濟和無線電領域的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十一)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指導電子政務、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和物聯網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絡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負責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管理,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參與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十二)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并實施全市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站)址,指配頻率和呼號,核發電臺執照;負責征收頻率占用費;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監測工作,并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務。(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政策建議,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產業區域合作和行業協調合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非公有制經濟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國際化經營、市外投資及兼并重組。(十四)負責研究制定并推動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非公有制企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布局結構等優化調整;引導和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非公有制企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府服務。(十五)負責全市工業、信息化、無線電管理、非公有制經濟、工業循環經濟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初審、轉報、審批。(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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