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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農牧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種植業、養殖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領域(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 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三)指導農作物、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工作, 組織落實促進農作物、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協助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并指導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畜牧水產良種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等工作。(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特色農產品品牌;負責指導全市休閑農業發展;負責生豬屠宰管理;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五)負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組織開展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追溯,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和監督管理。(六)組織開展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草種、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獸醫醫療器械、肥料;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范和農資打假工作;承擔漁政、漁港、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職責;調解和處理漁業糾紛,查處漁政案件;指導漁港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七)負責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引進、示范和推廣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建設和技術工作,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從市外(國內)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農業物種;組織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藥檢工作。(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核查、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種苗、化肥、獸藥(漁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十一)擬訂全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示范;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閑農業等發展;會同有關部門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業“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協助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十六)負責全市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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