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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24號),設立攀枝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攀枝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其主要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引導和支持企業培育核心競爭力,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三)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糾紛調處,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督和財務管理。(五)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六)根據市政府授權,承擔所監管的經營性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工作。(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協調解決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協調解決市屬國有改制企業遺留問題,配合轄區政府處理好市屬國有改制企業信訪和維穩工作。(八)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根據市委授權負責其他部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等管理工作。(九)按照有關規定和市政府授權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十)承擔所監管企業信訪、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十一)根據授權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協調中央、省在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十二)承辦省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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