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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優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三)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調控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省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杠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的實施。(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工作,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我市價格調整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的組織實施;按照定價權限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監管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負責省授權我市的部分省管價格權限。(七)負責全市投資宏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九)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全市重大規劃編制,研究提出重大規劃編制的實施意見,參與重大專項規劃編制。組織協調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對瀘州功能定位的實施,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組織擬訂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或參與區域合作活動,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區域合作的決定。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負責縣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十一)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研究擬定全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發展。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十二)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推進可持續發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實施節能監察工作。(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加快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十四)承擔市新型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圍繞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機制,創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設市模式等重點,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工作。(十五)指導、協調并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十六)負責組織全市鐵路發展戰略研究,承擔鐵路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及組織實施;協調鐵路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十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全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總量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按權限審批、核準、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優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擬訂石油儲備規劃并實施管理,提出石油儲備、輪換和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按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十八)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十九)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二十)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地方政策草案,制定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等相關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戰略建議。(二十一)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并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負責全市糧食余缺調劑,指導市內糧食購銷工作,開展市內外糧食流通的合作交流。(二十二)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劃建議并組織實施。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做好在瀘中央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及國家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監督管理工作。(二十三)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定全市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市農村科學儲糧工作。(二十四)制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并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市級投資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項目。制訂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指導全市糧食產業化經營(增加)。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二十五)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二十六)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二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二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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