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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當好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二)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市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三)協調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族鄉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參與制定有關我市民族鄉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規劃;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的縣區與民族鄉的對口支援;配合承辦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事宜。(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的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及對外宣傳;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七)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民族地區干部隊伍建設的調查研究和少數民族干部培訓、統計及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九)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十)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活動;辦理各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十一)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十二)調查研究國際、國內宗教狀況,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同外國和臺、港、澳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十三)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十四)指導各縣區民族宗教機構的業務工作。(十五)承擔全市民宗系統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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