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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瀘州市委、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于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瀘委發〔2010〕16號),設立瀘州市外事僑務旅游局(簡稱市外僑旅游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對外、僑務、旅游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外事、僑務、旅游工作的決定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市直部門和區縣的外事、僑務、旅游業務工作,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開放和外事、僑務、旅游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僑務、旅游工作決策提出建議。(二)擬訂全市外事、僑務、旅游工作的規劃、計劃和規范性文件;檢查全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外事、僑務、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三)負責審核市直各部門、各區縣報請市委、市政府審簽(批)的涉及外事工作的文件;協調全市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活動。(四)歸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國(境)工作,按照授權和管理權限,負責相關事宜的審核報批工作。(五)負責來我市訪問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賓、黨賓和外國駐華外交人員的接待及其相關的禮賓事宜;統籌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人的外事活動;負責邀請外籍人員來訪的審核報批事宜。(六)負責管理全市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市州(縣)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及其相關的報批事宜,指導全市民間對外交往工作,為全市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提供外事服務。(七)負責外國記者和外國新聞機構在我市采訪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外事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外事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外來我市的文化交流項目進行審查,審核我市重要的外事新聞報道,會審重要的涉外稿件。(八)牽頭協調相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瀘活動和市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工作,參與處理中國公民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領事保護事宜及外國人在瀘涉案事宜,參與處理全市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應急事件。(九)承擔全市涉港澳事務,統籌協調管理與港澳合作交往事宜,擬訂全市涉港澳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因公赴港澳人員的任務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處理涉港澳應急事件,負責港澳特區政府官員和有關人員公務來瀘邀請報批及接待工作。(十)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參與處理涉及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十一)指導全市外事系統對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外事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處理違反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的重大案件。(十二)負責全市僑務工作,統籌、協調市直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涉僑工作,指導區縣僑務工作。(十三)開展歸僑僑眷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在市內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涉僑捐贈并參予監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聯系指導市內涉僑社團工作。(十四)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臺工作。(十五)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組織開展重大涉僑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及涉僑宣傳、華文教育工作。(十六)調查研究我市引進僑資、僑智的情況并提出政策建議,開展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為市內僑資企業服務,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十七)制訂并組織實施全市旅游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制旅游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范并組織實施;評審區縣旅游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對本市旅游規劃進行監督管理。(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游資源開發、重大旅游項目規劃建設、旅游安全、旅游應急救援、旅游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游、紅色旅游等工作。(十九)制訂全市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瀘州整體旅游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二十)負責全市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服務質量;監督旅游投訴處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二十一)負責國內旅行社設立核準,負責國際旅行社設立初審上報、出境旅游業務材料初審上報、國際旅游業務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材料初審上報、旅行社自組境外旅游團隊旅游簽證材料初審上報和導游從業人員資格審核。(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游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游企業發展、旅游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以及招商引資工作。(二十三)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信息化建設、旅游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旅游發展資金。(二十四)制訂并組織實施旅游人才規劃,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認證工作。(二十五)指導行業組織開展旅游標準化工作。(二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二十七)負責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二十八)負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工作;負責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工作。(二十九)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三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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