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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優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三)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調控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杠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的實施。(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領域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出臺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大改革事項的推進落實,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六)貫徹執行有關價格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七)負責全市投資宏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十)負責編制全市區域合作交流的總體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市區域合作交流、區域協調發展和產業集群的政策措施;組織、統籌、協調、推進國內跨地區之間的經濟、科技、基礎設施、人才、教育、文化、衛生、服務、友好城市交往等領域的合作交流工作,協調區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十一)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等重要物資和商品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十二)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制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十三)負責指導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督促推進能源體制改革。負責編制電力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行業的生產力和重大項目布局。(十四)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十五)指導、協調并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十六)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全市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市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的相關工作。(十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十八)貫徹執行有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儲備管理的辦法、措施;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戰略建議。(十九)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規劃;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糧食品種結構調整;落實國家、省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和有關臨時收儲政策并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救災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及調撥。(二十)承擔轄區內省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責任,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劃建議并組織實施,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轄區內省級和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做好轄區內中央儲備糧及國家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監督管理工作。(二十一)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定全市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糧食系統安全、消防、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全市農戶科學儲糧工作。(二十二)擬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并督促落實,指導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建立并完善糧食市場信息網絡,搞好糧食市場預測,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科技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二十三)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表工作;組織實施糧食財務和會計制度,負責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工作,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二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二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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