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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測繪、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與園林綠化事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相關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并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樂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和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備案、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核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中心城區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承擔市域內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督促檢查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四)承擔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實施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并上報審批;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配套辦法;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地拆遷的規章制度。(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建筑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的技術政策、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執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八)承擔全市測繪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管理勘測、測繪市場;組織協調城市測繪項目的實施;指導全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測量管理、全市測繪和航空遙感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測繪資料和測量標志管理。(九)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鎮道路、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城市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小城鎮規劃建設、村鎮房屋產權管理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十)承擔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除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核批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園林、城市公園、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城市“綠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區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十二)管理建筑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和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十三)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十四)承擔貫徹執行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負責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有關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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