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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實施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并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五)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做好人才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推薦等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樂(回樂)工作或定居政策。(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九)貫徹實施公務員法;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交流、培訓、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承擔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并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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