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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2.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優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3.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調控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開發區、產業園區的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4.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杠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的實施。5.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6.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7.負責全市投資宏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提出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8.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提出全市重大產業建設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9.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10.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11.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12.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13.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加快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協調發展。14.指導、協調并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和市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15.負責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宜賓能源綜合開發深度利用基地建設。16.協調全市鐵路建設工作。負責與省鐵路建設辦公室、鐵道部、鐵路設計單位等的工作銜接,組織協調和處理全市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市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的相關工作,參與合資鐵路和地方鐵路建設,研究提出合資鐵路中地方資金籌措方案,監督管理鐵路建設征地拆遷等專項資金。17.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18.承擔市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市金沙江水電開發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市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市財經領導小組、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市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和市能源基地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19.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建議。承擔糧食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20.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并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21.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劃建議并組織實施,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做好在宜中央、省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管理工作。22.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市農村科學儲糧工作。23.制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并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市級投資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項目。制訂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24.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省和市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25.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26.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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