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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市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并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四)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市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并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市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七)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八)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市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九)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擬訂全市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十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職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十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林業經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十三)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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