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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各地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市內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督辦、核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財政性資金支出安排的意見,并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征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并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八、負責全市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市ⅲ類射線裝置和ⅳ類、ⅴ類放射源的監測和監察工作。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地方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地方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十三、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縣區、各單位開展生態創建、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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