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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優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三)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調控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州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宏觀管理。(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州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杠桿以及州上直接掌握的經濟手段的使用并通過法規和政策協調、信息指導,保證全州國民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的實施。(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州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各縣綜合配套改革與體制創新,組織、指導和協調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和重大專項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六)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價格、收費改革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州價格、收費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研究草擬價格收費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提出全州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研究提出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措施建議;負責監測、分析、預報全州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監督指導全州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開展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擬訂全州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州管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制定并公布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實施價格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承擔涉案物品價格評估;承擔組織對農產品、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七)負責全州投資宏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研究提出有關重大投資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申報限額以上和審批權限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負責全州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農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工作;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擬訂全州工商領域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意見;審批權限以內國外貸款、外商提資和境外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核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負責編制全州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劃;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州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州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州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州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州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分析州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州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十一)負責全州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州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州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十三)指導、協調并綜合管理全州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和州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十四)負責鐵路、機場等綜合交通的規劃和發展協調;參與協調高速公路項目建設中涉及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和處理全州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州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的相關工作。(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州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十六)承擔州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州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糧食流通和州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并組織執行。承擔糧食行政執法、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州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安全,做好在州省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州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拋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州糧食宏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州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州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收儲、動用州級儲備糧的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糧食收購任務的落實,根據上級安排部署,提出全州糧食收購價格和銷售限價的實施方案,并監督執行。(十八)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執行有關糧油、飼料的質量法規、質量(衛生)標準,承擔全州糧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好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定,并監督執行。制定州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州級儲備糧管理,指導全州糧食儲備體系建設。負責全州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州農村科學儲糧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州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編制全州糧食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州糧食倉儲設施的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核上報工作。制定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并督促落實。指導全州糧食流通市場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縣級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油市場的監管,指導并推動行業的技術改造、新技術推廣運用工作;承擔行業統計工作。(十九)指導全州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州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州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參與糧食收購資金的貸款管理。指導糧食直屬事業單位管理好國有資產。(二十)貫徹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做好軍供糧差價款的撥付工作,保障軍隊(含武警)政策性糧食供應。指導糧食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州糧食行業的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二十一)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二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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