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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州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州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縣(鄉)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并按法定權限審核各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五)承擔全州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土資源廳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州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土地市場。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全州礦業權設置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現場檢測及探礦權、采礦權年度檢查,組織審查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設計)。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工作。(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州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跡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十三)負責管理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干部。負責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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