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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審計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組織對全州政府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州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二)負責對州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三)向州政府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1.州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2.各縣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使用州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4.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5.州屬國有企業和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6.州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州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五)按規定對縣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州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州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與各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各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下級審計機關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各縣審計機關負責人。(十)組織審計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州審計信息系統建設。(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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