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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安廳主要職責:(一)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組織實施,領導和指揮全省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全省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負責全省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并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四)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特大經濟犯罪案件。(五)負責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六)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山東省看守所。(七)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和邊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口岸簽證、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省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八)指導、監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負責勞動教養的有關審批工作。(九)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和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十)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和經費標準,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全省警用直升機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十一)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省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工作;承擔省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十三)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車輛登記管理工作。(十四)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十五)組織開展我省公安機關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及港澳臺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十六)負責消防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省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十七)負責來我省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十八)領導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公安邊防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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