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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濟編發2013[81]號文件和濟編發[2014]17號文件通知,濟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加掛濟南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牌子,增設金融穩定處。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負責編制濟南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協調、配合中央駐省、市金融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聯系協調駐濟金融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加強與國內外金融機構的聯系,引導其在本市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三)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屬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四)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全市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市審核部門要求對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提出初步意見。參與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指導協調非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屬地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五)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政策,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初審和業務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典當機構的設立、變更初審和業務監管工作。(六)指導、協調、推進全市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協調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范發展;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初審和監督管理。(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有效防范風險蔓延。(八)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辦法;依照權限審核新型金融組織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業務活動、交易品種、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負責做好交易場所業務許可受理與輔導,日常監督檢查和統計監測工作;依照權限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依照權限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業務情況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組織開展年審和分類評級,建立監管信息系統;依照權限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管理;協調組織地方金融統計監測、專項調查等,督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建設,配合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轄區上市公司進行監督管理。(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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