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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資、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地方立法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人事任免權: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任命、免去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個別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青島市人大常委會于1980年7月24日由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后,于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3月、2017年4月八次換屆,現為青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1廳10室,即1個辦公廳、1個研究室和9個工作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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