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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我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年度城市維護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有關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專營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四)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對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五)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和供排水、燃氣、集中供熱的行業管理;組織城區的防汛工作;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和節水器具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六)組織指導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管理;參與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七)組織指導市區環境藝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置的規劃布局和技術標準,對市區戶外廣告、城市環境藝術作品的設置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八)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區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九)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市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十)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劃、并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制定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十一)負責直管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處理相關安全事故。(十二)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公關和技術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十三)綜合管理和指導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指導市轄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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