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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授權范圍內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市級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三)承擔市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監事會,負責國有股權代表、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指導推進國有資本運營。(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等工作。(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各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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