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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民生警務平臺由泰安市公安局主辦。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公安領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組織實施,領導和指揮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全市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市境內開展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和建設工作,并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并對重大事項進行督察;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的公安宣傳工作。(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揮跨縣(市、區)重特大系列案件的偵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六)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安市看守所、拘留所。(七)負責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八)負責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九)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和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的研究、建設。(十)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十一)擬訂公安裝備和經費規劃、計劃,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為公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十二)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情報、偵察、防范、應急工作;承擔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四)組織、指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機動車輛登記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承擔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五)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十六)負責全市消防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十七)負責來我市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外國來華警衛對象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十八)領導全市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九)負責全市公安人才隊伍建設;完成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任務。(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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