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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自然資源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實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規劃工作的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定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以及房產交易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擬定并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七)負責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管理。負責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規劃意見。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市城市規劃聯合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九)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十三)負責規范土地和礦產資源以及測繪市場秩序,對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負責查處泰山區、岱岳區、高新區范圍內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測繪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縣(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十四)負責對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負責查處規劃區范圍內(不含泰山景區、高新區管轄區域)的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區、鎮城鄉規劃行政執法工作。(十五)按照規定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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