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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環境保護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及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二)擬定并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定、措施和辦法;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區縣、各部門以及跨區縣、跨流域的較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市政府委托,處理涉及區外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五)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我市地方標準并按規定程序發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冢、省及市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及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九)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局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十)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定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十一)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按照中央、省和市有關規定,協助管理縣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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