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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和臨沂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加掛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的批復》(臨編[2013]35號),臨沂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加掛臨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臨沂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金融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辦法。二、依照權限審核審批新型金融組織和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業務活動、交易品種、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三、依照權限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四、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業務情況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組織開展年審和分類評級,建立監管信息系統。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時處置風險,有效防范風險蔓延。六、對新型金融組織、交易場所的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管理。七、協調組織地方金融統計監測、專項調查等,督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建設,配合中央、省駐臨沂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轄區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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